以佛教觀點來看反死刑者維護人權的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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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3日台灣發生北捷隨機殺人案主嫌還沒被判刑之前反死刑者就出面呼籲:「不能判死刑!」,而以佛教徒自居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也認同廢除死刑,乍看好像維護人權,其實是殘害人權(善良人民的生存權),且違背人性及法界因果不滅定律。今就以人性與因果律面向闡述不能廢除死刑的原由

 

佛教主張以人的身分在人間成佛,所以不會有天道的天人(四王天、忉利天等)或畜生道眾生(如,獅王、牛王、龍王等)或鬼道眾生(如《地藏本願經》中所述某鬼王)來示現成佛,尤其,諸佛徹底了解人性的貪婪恐懼,故而施設戒法(五戒及菩薩戒)讓菩薩道行者有所遵循,是道地的人本主義宗教。

 

佛法不離世間法,但不壞世間法(註1),不會主張廢除死刑,為什麼?

 

貪生怕死是人性之一,因貪生而產生情執,這份情執讓大部分的人都認同:欠債還錢,欠命還命。我們可以從普遍流傳且反映人性的戲曲如,「竇娥冤」、「林投姐」等而得知,受害者的冤屈要平反外,還得有相當的補償(由受害者認定補償內容);佛教中的拜懺儀軌正彰顯箇中的人性需求,首先,佛教徒必須對受害者(冤親債主)表示悔過而公開懺悔,其次,請佛菩薩當協調者與保證人(人性的面子需求),最後,還須做許多利益大眾的善事,再將這分利他功德來迴向給冤親債主(人性的裡子需求)。詳情請參閱拙文〈拜懺的奧義〉大悲懺法會見聞人面瘡

因此說,主張廢除死刑是違背人性,無助於撫平受害者及受害家屬的心靈傷痛,更有助長少數惡人(蓄意殺人)的殺機而毫無顧忌地恣意殺人,讓多數無辜而善良的人活在被殺害的恐懼中。這哪裡是維護多數無辜善良人人權呢?

 

以修行面向來說,人身是道器(修道的工具),菩薩戒是不允許佛子自殺的,也不准佛子身入難處,該處可能危及自身的生命,譬如,受菩薩戒的某甲不會游泳看到人溺水,只能呼叫他人來救援,或丟繩索、泳圈、木板等給溺水者;若某甲自不量力的跳入水中,救人不成反自溺斃,則某甲犯菩薩戒的重戒。

 

人身是難得的,豈能任他人無辜殺害?(過去世因果不在本文探討範圍而除外)

 

高唱廢除死刑人士聲稱:「死刑制裁沒有嚇阻作用,所以應廢除。」這種說法是倒果為因。究其因是,家庭、學校、社會並沒有落實教育學子殺人是一種損人又不利己的行為,不只影響自己的前途,未來世更會有嚴重的不可愛異熟果報。將這種恐懼深植腦海,就會有嚇阻作用。下舉數例說明恐懼的嚇阻作用。

 

難陀尊者剛出家時,難忘美妻孫陀利釋女,於是,世尊即以神力手執難陀,帶他到三十三天上去見五百位貌美天女,天女們告知未來世難陀將來此當天主,跟她們共相娛樂,難陀因此捨孫陀利而取天女;佛見難陀的貪欲熾盛,就恐懼貪欲,於是再度帶難陀阿毘地獄,獄卒告知獄中的空鑊是為難陀所準備,難陀見狀恐懼驟生,便向 世尊懺悔,願求涅槃樂。詳情請參閱拙文瞎說佛法的仁波切

 

佛世時,不迴小向大的聲聞阿羅漢雖有四禪八定及五神通,但對於來世再生為人會因胎昧而忘記今生的辛苦修行,恐懼被世俗五欲所繫縛而再墮落三惡道(畜生道、惡鬼道、地獄道),害怕前功盡棄而急於入無餘涅槃,不想再來人間出生。

 

菩薩道行者未見道(明心)前,依戒相而行,往昔多劫累生的習氣,難免因環境之緣而現行貪瞋,為此再依戒相於 佛前懺悔改過,漸除染污的習氣種子。偶而,強大業風牽引而不免起瞋生惡念,這時戒的制約作用讓她(他)想起地獄果報的可怖恐懼未來世的不可愛異熟果報,必須持守戒法而將害人的惡念棄捨。

 

菩薩道行者俱足慧力、定力、福德後,於緣熟時見道(開悟明心),能現觀真心如來藏的真如性,發覺此真心會將有情的善惡業行鉅細靡遺地全都錄於未來世緣熟時,讓異熟果現行而絲毫不遺漏(註2)如今身處五濁惡世,轉依真心的真如性,持守心戒,遇惡緣令惡業種子現行時,於起惡念的當下即時對治,將惡念消除。這就是俗謂:「菩薩畏因,眾生怕果。」,畏與怕都是恐懼心理。

 

非佛教徒的人不信因果,就無所恐懼嗎?不盡然,我們都知道新加坡的「鞭刑」是讓人恐懼的,肉體的刑罰對任何人都是有效的恐懼,北捷案主嫌就是典型例子,他不敢自殺,為什麼?他清楚了知自殺過程就是一種肉體的折磨與痛苦,他恐懼啊﹗他將恐懼轉移給無辜他人,讓他人去承受那恐懼,造成許多人恐懼而不敢搭乘北捷。維護少數反社會性格的惡人的人權,卻罔顧多數無辜善良人的人權,是反死刑者維護人權的弔詭

 

以法界的因果不滅定律來看,無辜殺人者此生捨報後必下地獄,受完地獄報後再生人間,與受害者相遇時,仍然要以命償命的。但,藉佛教的拜懺儀式誠懇地跟受害者道歉並達成和解者例外。因為,我們人人都有各自的如來藏,祂會無我無私的執行這因果律。我們人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不管你(妳)的信仰是什麼



(註1) 《勝思惟梵天所問經》卷2:「行於世間而不壞世間法。」(CBETA, T15, no. 587, p. 68, a9-5)

(註2) 《大寶積經》卷57:「假使經百劫  所作業不亡    因緣會遇時  果報還自受」 (CBETA, T11, no. 310, p. 335, b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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